溫泉標章申請

1.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2.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3.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4.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註1)

5.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6.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備齊上述文件後,向各縣市政府觀光相關局處提出申請。

註1:

一、溫泉檢驗證明書採樣位置為「儲槽出水口」及「使用端出水口」。

二、使用端出水口包含「個人池」及「大眾池」。個人池每10間須採樣1間;大眾池每5池需採樣1池。

三、個人池採樣間數達3間時,需量測每間水樣之導電度,以導電度較低之60%採樣間數,四捨五入做為代表水樣。

溫泉標章申請流程

溫泉標章製作說明

 

泡湯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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