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土地權屬證明

4.水權狀

5.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6.申請前三個月內於溫泉儲槽出水口採樣,經交通部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7.經營管理計畫書

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備齊上述文件後,向各縣市政府觀光相關局處提出申請。

溫泉取供許可申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