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日通過監委程仁宏、李炳南、楊美鈴及洪昭男共同調查「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相關情形」的調查報告案,內容指出,溫泉法於民國92年7月2日公布、94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於溫泉法第31條訂定溫泉法緩衝期至99年7月1日,但立法10年後,全國大多數溫泉業者,仍無法在緩衝期限屆滿前取得溫泉標章,取得溫泉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的比率,僅為45%,即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溫泉業者未能取得溫泉標章,水利署、觀光局均難辭其責。
監委同時提醒,我國溫泉社區,溫泉井深約1000至2500公尺,住戶多、使用量大,恐有地表水滲透污染深層水疑慮,違背溫泉保育與永續利用原則,建議比照日本及德國禁止大型溫泉社區如公寓大廈溫泉住戶的開發。而水利署現行溫泉探勘機制係委由學者專家調查,依地質結構及蘊藏範園等資料來估算溫泉蘊藏量、可開發及利用總量,惟此估算量非實際監測數值,不該等於核定可開發及利用量。為避免溫泉超量利用,政府單位應建置溫泉井監測制度,監控台灣18 個溫泉區,觀測其溫泉井的水量(水位)、水質、水溫變化數據,並訂出每日最大總用量;在超量使用時,停止新開發案件核准,或降低使用總量。
監委程仁宏、李炳南、楊美鈴及洪昭男表示,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包括水利署、觀光局、原民會及內政部,於監察院調查期間均對10年緩衝期內的各項輔導作為提出說明,但依實際結果而言,易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溫泉觀光旅遊的推動及品質提升,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實難謂中央主管機關已善盡輔導或協助職責。而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的管理為水利署權責,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的管理則為觀光局轄管範疇,基於行政一體,均應檢討。
監委說,另於各縣市部分,若以取得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比率60%為標準,則目前台北市、新北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台東縣等11縣市未達此標準,如何有效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不無疑慮,主管機關應切實檢討。原民會對原住民族地區溫泉業者高達75%屬非法業者,其家數高達119家的情形,顯未予以妥善處理或改善,也未能有效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合法經營原住民族地區的溫泉,應予檢討。
【2014/04/02 聯合晚報】




